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,依据《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0号)等法规,根据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财监﹝2017﹞639号)规定和要求,近期,宣城市财政局对宣城市同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、宣城市至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、宣城市顺发财务服务有限公司、宣城信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、宣城市宣铜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代理记账情况开展了检查。
本次检查,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保持了审批时设立资格、代理记账业务范围是否规范、是否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、会计基础工作和执业质量是否规范等情况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未报送、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不健全等问题,及时形成检查结论,提出整改意见,并书面下达给被检查对象,要求限期整改。
监督检查的实施,有助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,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、专业的服务,为我市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。